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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公安技术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促进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公安技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技术教指委”)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技术教指委的专家组织作用,推动公安技术类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是由教育部聘请,在教育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下,指导高等学校公安技术类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融入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围绕全面提高公安技术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深化公安技术本科教育内涵建设,提升全国公安技术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会议工作部署,落实公安部党委对公安教育办学要求,推进公安技术领域一流本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教师、一流认证、一流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接受教育部、公安部委托,开展公安技术类专业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公安事业发展研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新指示精神、决策部署及时、有效、充分地贯彻落实到公安技术人才培养中;

 

(二)把握国内外公安技术(或法庭科学等有关领域)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研究公安技术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向教育部、公安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开设公安技术类专业的高校进行指导;

 

(三)组织开展公安技术类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推进公安技术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开展三级专业认证工作,加强设有公安技术类专业高校的质量文化建设,承担新建公安技术类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承担专业建设督导、评估、咨询和动态质量监控等任务,指导开展一流公安技术类专业建设;

 

(四)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引导、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公安技术类专业教育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组织和开展公安技术专业教师实战能力和教学能力研修、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六)承担教育部、公安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四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负责主持本教指委全面工作;设副主任委员若干,负责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任,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人数根据需要和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由教育部聘任。

 

第五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执行主任委员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处理本教指委的日常具体事务。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沟通协商,增设副秘书长2-3人,并由主任委员聘任。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六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安技术类各专业评估认证专家组,开展专业评估认证工作。

 

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和部分成员在教指委委员中产生,并根据需要外聘相关专家,作为评估认证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的委员,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产生,由教育部聘请。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教指委组织的各种调研、检查评估、评审评议、政策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本教指委的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有关资料;

 

(四)在公安技术领域对高等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教育部、公安部相关文件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依规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本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本教指委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本教指委及委员身份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其他秘密;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本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教育部、公安部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职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五)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及时向教育部、公安部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二)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包括:研究并通过本教指委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本教指委任期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委员)所做年度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由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委员总数2/3的委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委员4/5及以上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五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每季度通过教育部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向教育部报送本教指委工作开展、进展情况,同时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公安技术教指委委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报告教指委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所在学校公安技术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主动取得所在学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专业评估认证专家组会议按需召开,召开前应就议题和拟达成的结论向公安技术教指委主任委员报告并征得同意,会议召开后应将会议实际召开情况向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研究形成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政策性、指导性文件,需报教育部、公安部审核后方可公布或发至有关高等学校。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校。

 

本教指委组织开展全国性会议、评比、培训、赛事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公安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需及时报送教育部、公安部。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教指委可按程序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八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委员及专家组成员在评估等工作时可能对结果公平性产生影响时,应当回避。回避人员不计入表决总数。

 

委员或专家组成员可申请自行回避,其他委员或专家组成员认为某些特定人应当回避的,可提出回避意见,由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或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保障下开展工作,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获得各方面的工作支持。

 

公安技术教指委如需使用印章,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代印。

 

第二十条  公安技术教指委在不影响公正履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安技术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